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
| 索 引 号 | 1115000001151201XD/2019-01926 | 主题分类 |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 \ 税务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 | 自治区人民政府 | 文 号 | 内政发〔2019〕14号 |
| 成文日期 | 2019-11-11 |
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
各盟行政公署,市人民政府,自治区各委、办、厅、局,各大企业、事业单位: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72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》(财税〔2019〕73号),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9%调整为10%,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》(内政发〔2014〕135号)同时废止。
2020年9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》施行后,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。
2019年11月1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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